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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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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焦政文〔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市现有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了一大批工程,特别是节水灌溉工程发展迅速,面积已达150多万亩,被列入了“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市”,但从总体上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仍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和农业结构调整,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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