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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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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促进“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市财政通过集中挖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工业企业搬迁和结构调整资金、农副产品和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拍卖地块中的工业调节金等各类资金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应不少于1.5亿元。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年安排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其余县区每年应不少于2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二)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贴;(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四)对工业地价优惠的补贴;(五)大型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资金和贴息。
  二、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集聚,扶持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扩产。“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瓶颈”制约因素。通过整合,推进高新技术园区扩区,用足用活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税收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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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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