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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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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精神,形成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为龙头,以区县妇女儿童(以下简称妇幼)卫生保健机构为枢纽,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底,以二、三级医院为技术支柱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就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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