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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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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枣阳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73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枣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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