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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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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人考函[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8
【实施日期】 2006-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 (1995)46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6)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北京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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