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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3-08
【实施日期】 2006-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14号

 

市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井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八日

 

龙井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税费收入稳定增长,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3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行动。结合龙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财产安全为目标,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外挂车辆的确认条件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之规定,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省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在我省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省缴纳的;

  (三)我省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我省居民或企业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五)车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

  (六)在我省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输部门办理年检审和车辆检测手续的;

  (七)我省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八)车辆在我省收费站办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通部门办理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在我省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三、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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