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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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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3-08
【实施日期】 2006-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萍府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防火负总责;各级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人,要以主要精力抓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二、市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基层组织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按照“谁管辖,谁领导,谁负责”的原则,划定防火责任区,对各自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部署、督导、协调和检查。
  三、建立专业、半专业化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区)必须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扑火队,做到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各乡(镇、街)必须建立一支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配备相应扑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村、处一级必须配备2—4名有责任感的人员担任护林防火巡逻人员。
  四、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重点防火期,各县(区)、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牌、鸣锣喊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到林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建立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森林防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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