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萍府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防火负总责;各级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人,要以主要精力抓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二、市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基层组织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按照“谁管辖,谁领导,谁负责”的原则,划定防火责任区,对各自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部署、督导、协调和检查。 三、建立专业、半专业化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区)必须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扑火队,做到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各乡(镇、街)必须建立一支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配备相应扑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村、处一级必须配备2—4名有责任感的人员担任护林防火巡逻人员。 四、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重点防火期,各县(区)、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牌、鸣锣喊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到林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建立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森林防火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