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平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驻高单位,各企业: 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高平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高平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外乡(镇、办事处)、县(市、区)、省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使用的房屋。 第四条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留宿和雇用暂住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不得留宿和雇用未依法申报登记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登记、治安管理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齐抓共管。劳动、工商、民政、卫生、教育、计生、交通、建设、房地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综治办每半年要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一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协调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加强管理。 第六条 市公安局设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公室,各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派出所辖区内所属村(居)委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暂住人口较多的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