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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南宁市投资投诉工作网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3-08
【实施日期】 2006-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南宁市投资投诉工作网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99]52号,以下简称《投诉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细则》(桂政办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投诉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要求,以及《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的要求,我市组建了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同时挂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牌子),有关投资投诉方面的职能已有较大调整。同时由于我市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原七县五城区已改为六县六城区;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撤销、合并和调整,因此,投资投诉工作网络的组成已有较大改变。南府办[2002]228号文已经不适应现行投资投诉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和完善南宁市投资投诉工作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工作网络的构成
  南宁市投资投诉工作网络,由我市的投资投诉机构和投资受诉单位组成。
  投资投诉机构指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和各县、各城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分别代表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协调和处理投诉的职能,具有调查权、转办督查权、协调权、行政处分建议权。投资投诉受诉单位指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办事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
  这次调整是在原外商投诉工作网络的基础上进行,其调减的单位是: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乡镇企业局已撤并)、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壮宁、振宁、沛宁公司归属国资委);调增的单位是: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我市投资投诉机构具体包括: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武鸣县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横县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宾阳县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上林县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马山县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隆安县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邕宁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青秀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兴宁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江南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良庆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
  市级投资投诉受诉单位具体包括: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科技局、南宁市人事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规划局、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林业局、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供电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南宁海关现场业务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县(区)投资投诉受诉单位参照市级投资投诉受诉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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