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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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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政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08
【实施日期】 2006-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新污染的产生,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我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县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紧迫感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我县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信访纠纷也时有发生,尤其是蛮河流域水污染问题,已引起了省市乃至国家的高度关注。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不要有污染而治理排污不达标的企业,不要污染企业创造的税收,不要污染企业提供的增加值,不要污染企业吸纳的就业”指示精神,经济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各企业要有清醒的认识,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主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存在的环境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全力解决,力争将环境污染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时常演练,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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