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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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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地〔2006〕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3-08
【实施日期】 2006-03-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1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北京市城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无原值计税价值核定工作中存在的核定标准低、修正系数过于简单的问题,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现将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核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的变化

  明确了“单独地下建筑不适用此办法”。

  (二)调整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方法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变为: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房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区位调整系数×建筑面积×70%

  其中:

  1.房产重置成本的确定

  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建筑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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