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推进闽粤赣十三市区域经济合作行动纲领的通知 汕府办〔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推进闽粤赣十三市区域经济合作行动纲领》已于2005年12月20日在闽粤赣十三市党政领导第十次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九日 推进闽粤赣十三市区域经济合作行动纲领 (2005年12月20日闽粤赣十三市党政领导第十次联席会议通过) 厦门、汕头、赣州、潮州、泉州、抚州、揭阳、漳州、鹰潭、梅州、三明、汕尾、龙岩等闽粤赣十三市是我国七大经济合作区域之一--东南沿海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长三角、珠三角同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是联系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的重要经济纽带,也是我国东南沿海密切联系的经济合作体。区域合作十年来,闽粤赣十三市按照“自主平等、真诚守信、互惠互利、讲究实效”的协作原则,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朝着紧密型实质性方向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合作、招商引资、旅游与环保、农业、科教文卫等方面深入开展了双边、多边和多层次、多形式区域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为进一步加强合作,推动闽粤赣十三市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特制定以下行动纲领: 一、加强高层共识共作,推进紧密型实质性发展。各市领导层的共识共作,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提和保证。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9+2”泛珠三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