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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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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粤府办[2006]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推动《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有效实施,不断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思路,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山区及东西两翼多位于我省的水源地,担负着保障全省生产、生活饮用水源安全的重任,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山区及东西两翼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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