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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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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卫疾控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以下简称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对本辖区内现有初筛实验室进行检查和整改,使之达到国家初筛实验室的设置标准。整改工作必须在2005年5月30日前完成,完成整改工作的初筛实验室应按《办法》要求,重新申请抗体检测资格。我厅将于2005年6月进行专项检查和实验室重新验收,凡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资格。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
 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1、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的方法对人体血液、其它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进行的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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