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  清明期间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明火上坟祭祖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