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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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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清明期间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明火上坟祭祖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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