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三月九日 黄冈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理顺酒类商品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黄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