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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思政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思政发〔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思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九日

思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  1 总则
  1.1 工作目的
  1.2 编制依据
  1.3 事故分级
  1.4适用范围
  1.5 工作原则
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  2.1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  2.2 各级应急指挥部
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  3.1 监测系统
  3.2 预警系统
  3.3 报告制度
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  4.1 分级响应
  4.2 指挥协调
  4.3 紧急处置
  4.4 响应终结
  5 后期处置
  5.1 善后处置
  5.2 责任追究
  5.3 总结报告
  6 应急保障
  6.1 信息保障
  6.2 医疗保障
  6.3 人员保障
  6.4 技术保障
  6.5 物资保障
  6.6 演习演练
  6.7 宣教培训
  7 附则
  7.1 其它事项
  7.2 名词术语
  7.3 预案解释部门
  7.4 预案实施时间
  8 附录思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5)215号)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省的分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⑴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本市和邻近州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⑵超出思茅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⑶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缅甸、老挝、越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事故上报省政府,省政府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和邻近州市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事故上报省政府,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⑸在全市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⑹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99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以防控为主,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我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食药监局、卫生局、新闻办、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技监局、环保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1.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⑵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⑶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⑷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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