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三政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避免职能交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现状和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日常监督检查的管辖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和开发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施工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监督管理对象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