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双政发[2006]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及其他实行城市管理的地方。 第三条 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市貌工作,并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容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