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表彰2005年纳税贡献企业的通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各相关单位: 2005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企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发展大局,深化企业改革,提升管理水平,调整产品结构,不断开拓市场,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竞争能力日益增强,同时,依法照章纳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贡献,并涌现出一批纳税贡献企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5年纳税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受表彰的企业可以按照下列比例提取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及职工。2005年纳税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按纳税总额的10‰提取、纳税总额在1亿元—3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按纳税总额的4‰提取、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纳税总额的3‰提取、纳税总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纳税总额的2‰提取,奖励资金可在税前列支。同时还决定,自2006年开始,调整以上政策,改为全市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纳税贡献企业,不再实行税前提取奖金的政策。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创造新的业绩。全市企业要以受到表彰的纳税贡献企业为榜样,强化管理,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继续转变职能,全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亚心之都、国际都市、商旅名城、宜居城市”而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