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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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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盐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暂行办法
(2006年3月9日盐池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的自身建设,增强人民代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密切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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