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双政发[2006]1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双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双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规划、土地、建设、房产、公安、消防、交通、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花草树木、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花草树木、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维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第六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土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