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需要,针对医疗器械突出问题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为专项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调度、协调和检查落实情况。 < 各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