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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3
【实施日期】 2006-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29号)规定,为确保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先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施行,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行业施行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洛阳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29号),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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