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精神,结合宁德实际,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 (一)凡符合产业导向、符合“三落实”条件(即项目落实、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地点落实)的项目,应确保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及时上报要求调整。 二、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 (二)工业项目仍可以协议出让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可按征地与开发成本价提供用地(即征地补偿费用和报批税费及场地开发费之和);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的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用地。重大项目用地可个案协商,优惠提供。 (三)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市、县留成部分予以缓交(其中省级留成20%部分,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县、市政府在报批用地时出具承诺三年后补交的函)。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