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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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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国税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0
【实施日期】 2006-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10日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财务管理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会计报表,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对于财务管理、账证设置、纳税资料保存、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纳税人年终实行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方式。纳税人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所得税预缴额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视为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可以核定该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七、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办法:
  一、金融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企业;
  三、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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