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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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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6〕文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0
【实施日期】 2006-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宁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ОО六年三月十日

宁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第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专户;负责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监督项目法人招投标。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核、上报和下达工作。
  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规划许可证。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拨付、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  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和价格审批、监督工作。
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人民银行、银监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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