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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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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3-10
【实施日期】 2006-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政文〔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明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行政审批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现将《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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