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10
【实施日期】 2006-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市、区分工负责的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各区政府应当确定一个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地产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负责监督新建住宅小区的移交、接管,监督与检查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组织区内物业管理服务达标创优考评,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
  建设、规划、物价、市容、环保、公安、工商、民政、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
  (一)各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30日前,指导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完成换届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