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