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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商业银行辖属支行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国税函[2006]101号
【发布日期】 2006-03-10
【实施日期】 2006-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商业银行辖属支行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  近接东莞市商业银行《关于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东商银发(2005)458号)。考虑到东莞市商业银行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辖属支行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东莞市商业银行在2005年度向辖属支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98万元。其辖属支行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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