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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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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3-10
【实施日期】 2006-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6)2号通知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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