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巩固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成果,确保人民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跟踪检查是指对可能存在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隐患的单位进行定期的、飞行式的检查,使之处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连续监控状态之下。 第三条 本规定为质量跟踪检查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 第二章 组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