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政[200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日 明光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明光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滁政[2004]9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条 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并按照即到即办、承诺办理、联合办理的方式运作。 即到即办。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符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理办结的事项,实行即到即办。 承诺办理。对程序、条件等相对复杂,不能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分离。由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对该项目所需条件、材料的初审,转部门按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最后由窗口向申请对象反馈结果(包括证照发放等)。 联合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联合办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首办机关,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部门受理窗口接到的服务对象申请后,按照联办件流程,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最后由首办部门窗口反馈结果。当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