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00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时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115万(含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安置人员。认真做好每年25万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年均18.6万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扎实推进2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 (二)主要任务 1、两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位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用政策动员鼓励企事业法人提供就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 2、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坟墓、积极就业政策、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服务环境和政策环境,通过全面落实普惠制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形式多样、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3、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为特殊就业对象购买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政策,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4、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将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配套推进。 各级政府在“十一五”和年度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负责水平,切实将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作为“十一五”时期项目规划和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更加优惠的土地、税费、财政、信贷政策扶持。要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工作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加大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的力度,尽快启动生产,安置企业职工。 (二)全力提高第三产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 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 (三)积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依托街道社区,通过政府扶持,积极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社会服务岗位,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全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四)支持发展民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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