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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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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3-11
【实施日期】 2006-03-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06〕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和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简称新疆社科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类政府奖项。
  第三条 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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