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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儿童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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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3-12
【实施日期】 2006-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儿童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妇女儿童工作,促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决定如下:
  一、 充分认识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性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施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以下简称“两纲要”)和《2001-2010年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和《2001-2010年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划”)为主要内容,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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