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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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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2006〕100号
【发布日期】 2006-03-12
【实施日期】 2006-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0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 自2004年我州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州直有四个县被列入国家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试点县覆盖农牧业人口66.77万人,参合农牧民58.01万人,平均参合率为86.8%。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建立科学规范的试点运作模式,拓宽受益面,提高收益率,把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更有成效,特作如下安排: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推行新农合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
  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始终坚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性质和方针,遵循自愿、互助、公开和服务的原则。各县市要注意始终把握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握自治区关于加快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原则,结合各县市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试点县工作重点是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人员培训,加强交流和沟通,不断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试点工作水平,巩固和扩大现有成果,确保试点平稳运行。
  申请新农合试点的县市应依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政策落实,尽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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