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遂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二日
遂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内容为: (一)违法用地行为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 2、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4、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5、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占用土地的; 6、改变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7、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二)违法建设行为 1、经用地审批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2、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3、在土地使用权属内,超过批准临时建设规定期限的; 4、在土地权属内,擅自拆建、扩建、改建的; 5、未经审批在楼顶、街道两侧、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所等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