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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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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2
【实施日期】 2006-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我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规范收费行为,限制自由裁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各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总体功能,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规划审批规费。
  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住宅房,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的征收另行制定标准。
  第三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
  中心城区: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东至袁河-新坊河,南至榨山。
  320国道(沪瑞高速公路至源仙台段)以西500米;宜湖路(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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