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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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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6〕35号


  《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3月13日
 
 
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


   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印发了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爱卫发(2006))6号),并决定2006年对所有已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一年以上的城市进行全面复查,重新确认。全国爱卫会委托各省爱卫会在上半年对在各省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全面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于6月底前上报全国爱卫会;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将根据各省爱卫会上报的复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暗访。检查内容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共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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