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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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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本省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2.《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其工本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四)《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后,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五)《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或年检被注销的不能继续享受扶持政策。对2005年12月底以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符合继续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扶持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税收减免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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