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教委关于2005年上海市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关于2005年上海市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人事局、浦东新区人事局: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授予沈红旗等79名同志为2005年上海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沈红旗等79名同志为2005年上海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二、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新授予的特级教师从2006年1月1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