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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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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劳社办[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委、办、厅、局,各公司,各技工学校:
  2005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在“保重点、扶骨干、创品牌、调结构、上层次”的工作思路指导下,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技工学校的共同努力,全省共招收新生17397人,是1997年以来成绩最突出的一年。今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云发[2005]18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职业培训快速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造就大批技能人才,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技工学校要抓住贯彻落实全省高技能人才表彰大会精神的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的重要性,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二、各技工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落实强强联合、校校联合、校企联合、专业联合、产教结合,树立“出口拉动进口,就业决定招生”的办学理念,提高层次,扩大办学规模、做大做强,要强化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传统优势,创新办学模式。强化就业导向的办学方向,结合地区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就业市场需求,调整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增强专业的适应性,强化技能训练,突出优势,打造技能就业品牌。
  四、技工学校招收企业职工、复退军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回炉大学生”等社会劳动力进行技校学历教育或职业资格培训,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开展教学活动,技校学历班要结合生产实际侧重于培养生产经营需要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提高岗位技能和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知识传授。职业资格培训要侧重于强化劳动者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的提高和突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对招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回炉大学生”和其它社会劳动力的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时间要按国家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规定和省厅规定的教学时间、教学内容安排。职业资格培训计划于每批开班前10天报省厅有关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州、市劳动保障局要在10月30日前将录取审批表报省厅培训就业处备案,各技工学校于11月10日前将新生名册报省厅培训就业处查验学籍。
  坚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毕业的学籍管理制度,凡未按照本《意见》确定的专业招收的学生和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不承认学籍,不予核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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