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地建设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现就我市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在全市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增强乡(镇)公立卫生院服务能力,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 2.用2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配置的标准化建设。同时,着力抓好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使全市乡(镇)公立卫生院布局合理,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 三、工程建设标准及资金来源 3.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求、规模适当”的原则,按照《成都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实施,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统一标识,统一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4.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安排部分资金,区(市)县政府自筹部分资金,按照市上审定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同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具体补助方式为:中远郊8县(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项目由市财政按照定额标准给予补助;近郊6区(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项目中的建筑风貌改造和设备配置,由市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其余迁、扩建项目经费由区(县)自行负担。 四、工程建设进度 5.按照“整体推进,先行试点”的工作思路,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新都区、都江堰市的5所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试点;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新都区、都江堰市全部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他区(市)县选择12个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试点;2006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200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工程的组织和实施 6.市政府建立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计委、建委、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等部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