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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特别是全国试点县工作,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各级经办机构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能力
  (一)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市编办《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成机编(2005)3号)要求,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各区(市)县编办核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机构编制数,在认真清理临时借用人员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配备人员,完善队伍建设,在2006年上半年内全部解决临时借用人员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18号)要求,将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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