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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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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朝县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支持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朝政发(2005)50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财政支持。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保护性耕作、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和新机具、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培训。

  2、税收优惠。对从事农业机械研发、生产、经营和生产作业服务的个人或服务组织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收等政策优惠。

  3、信贷扶持。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原则,加大对购置农业机械、农机维修和农机作业信贷的投放比例,保证其信贷资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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