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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潍坊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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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潍坊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2000年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表彰先进,促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20个潍坊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42名潍坊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学习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宝贵经验,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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