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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5]94号文件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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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5]94号文件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市人民聪明智慧和勤劳勇敢善良等高尚品格的结晶,是枣庄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我市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文明枣庄”、“平安枣庄”、“和谐枣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一些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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