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台州市有关精神,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通过奖励扶助,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夫妇的晚年生活,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民树立“年轻少生作贡献,年老政府帮养老”的意识,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市“两个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和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亡故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报省、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农村合作银行,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 1.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其中,对只生育一个女儿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840元。 2.奖励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市财政局每年要拨付足额的奖励扶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3.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在每年8月发放一次。市财政局要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市农村合作银行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四、工作步骤 (一)2006年奖励扶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5日)为前期准备阶段。 |